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所属考试 | 中级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 适用等级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判断的关键在于资本来源与控股地位,而不在于企业的组织形式或名称。
- 出资人职责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可授权履行」的三层结构。
- 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这是国家出资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区别于一般公司的重要特征。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
- 董事会的特别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时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其中「不设股东会」与四类法定事项、董事会「过半数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长指定主体、兼职限制是高频考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董事会决定的是( )。
A. 公司章程的修改 B. 公司的合并、分立 C.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D.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析: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A、B、C 均属法定保留事项,D 属可授权范围。故选 D。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B.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析: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 Q1: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包括哪些?
- 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判断标准是资本来源与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而不取决于企业名称或组织形式。
- Q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哪些事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A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不得授权董事会。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多考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出资人职责的三层结构(国家所有、分级代表、可授权履行)、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与四类法定保留事项、董事会「过半数外部董事+职工代表」的构成、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限制,以及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安排。干扰项常把「不设股东会」写成「设股东会但职权受限」,或把董事长说成由董事会选举。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