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合财务数据,侧重“同业”和“竞争”两个方面。
(5)有关同业竞争的细则正在制定之中。
(6)发行人与董监高或其亲属合资设立企业要清理
(7)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大量兼职的情况【关注董监高的兼职,尤其是在关联企业】
(1)关联方的充分披露
人为规避,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2)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发行人向前5大采购,其中某供应商原来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来做了转让了,又不能提供报表来判断。
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
1、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
[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10%,差价超过10%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
[案例]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2、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交易内容及必要性。
关联交易比例>30%仍会重点关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对方营收的比重。
创业板,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若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企业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①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②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3、单一客户依赖:
(1)户处于垄断性行业的,一般性关注。
(2)客户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风险较大,重点关注。
4、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不接受承诺未来逐年下降。
5、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是否仅需参考30%的标准?
不可以,关联交易参考30%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1)业务链的核心环节或重要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依赖关联方;
(2)业务链是否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构成发行障碍。
援引:2011 年第二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1、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资金占用与担保、“三会”运作,经辅导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历史上的问题可以补救、披露,不构成实际障碍。
资金占用在最近1年不得存在,否则就说明内控有问题,因为最近1年肯定已经完成改制,保荐机构、会计师已经进行规范。
2、董监应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公司法14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3、发行人、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报告期转让、注销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均需要披露。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查询董监高涉案档案。独董等董监高有不良记录,无明确结论不得聘为董监高。如果反馈问到就自觉撤换。[杨效红]
4、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也是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5、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原来不规范,如果以后没了没问题;在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大规模的资金占用,那么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就算是程序合规的担保,还要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方经营能力不行,那对发行人也会有影响。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这里的考察期也是三十六个月。在法律规定方面,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是一致的。
7、诉讼、仲裁:保荐机构、律师未能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在所出具的文件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对于申报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社保和公积金制度。历史上的欠缴,采用承诺的方式解决,没有采用一刀切。关注审核中,仍然未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历史上未缴纳的,披露,无重大处罚即可。申报前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全部缴纳。
对于农民工不愿意缴纳,可以理解,有充分依据,如实披露,但是城市合同工的自愿承诺不接受;员工承诺不愿意缴纳的,关注承诺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要披露应缴未缴的数额和主管部门意见,报会必须全部缴纳。有举报有的公司强制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的,需及时纠正。
社保公积金,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说明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援引: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资料;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只接受单纯农民工不缴)
1、判断原则:影响因素的现实和可预见性;综合判断的原则。
2、实践中常见的集中情形:
①经营模式的重大变化;
②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
③专利的重大不利变化:专利失效(有否决案例);
④单一客户依赖:下游行业是垄断性行业的(如电力企业、为移动通信、石油企业等)不构成障碍;
⑤收入增长依赖于关联方、新增客户、参股公司;
⑥无自主核心技术和持续研发能力;
⑦行业政策不利变化;
⑧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技术纠纷很多,关注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3、如何界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情形。
(3)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必须仍符合发行条件的。
(4)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越权审批,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的,如果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
(5)若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法律法规,审核中不管金额、比例大小均不判定为税收优惠依赖,比如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要关注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
报告期内对税收优惠的依赖最好能呈现出越来越轻的趋势。
援引:2010 年第五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1、在使用上放宽限制
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鉴于部分行业特殊性,可以把补充营运资金作为项目提出;
2、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
3、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
1、风险因素
分先披露不充分,不能有对策,对策要放在其他地方;
小心使用“唯一”“国内领先”“最。。。”的字眼使用,谨慎使用第三方数据(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以过多公司优势或对策的陈述掩盖风险。
不要把风险写成优势。
2、披露的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况的数据来源缺乏客观性、权威性。创业板接受无法取得市场占有率及排名原因下做出的豁免。
竞争优势去广告化,没有客观依据的不要写。如客户口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