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存货
【必须关注会计师实地监盘,函证是企业发的,容易造假,保护措施存货较大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存货监盘和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专项说明】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特殊行业的存货盘点问题(如水产养殖、化工行业)
【2012年6月第二期杨效红:保荐机构无须存货监盘??】
8、其他问题
8、强调持续经营36个月即可申报,而不是之前需运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9、股利分配政策,强调明确分红政策,而不是强制分红。不做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明确不分红,目前实践结果是所有企业至少确定了10%分红标准。
1、关注财务数据是否符合发行人产供销及生产组织模式,财务报表要能反映经营成果,不要粉饰报表。
2、关注毛利率的合理性,完全竞争行业的毛利率水平不会有太大的差异,截至目前毛利率问题提请发审委员关注的项目均未过会,毛利率的变化都要有原因,要与真实情况吻合。
毛利率的变化要详细分析。反馈回复要详细分析,可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简要披露,在专项核查报告中详写。一般不作为关注问题,如果作为关注问题,性质很严重。
毛利率波动重点关注,需进行同行业对比和纵向自身对比。
4、关注会计政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IPO 过程中,报告期为整体报表,应从3 年期初至申报时适用同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字,若比例较低,会扩展到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建议对前十大都进行核查,是否有关联关系等。
6、关注特殊事项(并购等)的处理是否合理。
7、关注存货、应收款的大幅波动。
9、税收问题,08年实施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多为 08 年下半年签出,据了解今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全面收紧,目前复审没有通过的企业,要求按 25%预提所得税。
10、盈利预测,必须拿到单子,有依据。
11、现金流与经营模式匹配,能解释清楚,即使现金流不好,也不是问题。
四、预防财务操纵和欺诈上市
1、编造成长性:研发支持资本化(资本化的大额研发费用需逐项分析)、跨期收入确认(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 、突发软件销售收入、突发技术服务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大幅下降。要求收入必须结合项目特点,区分各种业务模式、产品,解释清楚收入确认的依据。能否用完工百分比法——看企业业务特点是否适合,百分比的确定是否有充足的内外部客观证据。净额法 or 全额法确认收入,分项目披露毛利率。
2、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非公允的管理交易操纵利润,利用关联方认定人为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财务独立性(收款付款通过控股股东的香港公司的问题需要尽早解决)。对于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做为关联方关注和披露。
3、利润操纵:开发支出、商誉等应提准备而不提,完工百分比法的比例操纵,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很大且不能合理解释,劳务、硬件、软件不能分开的收入确认;
4、造假:一经发现绝不手软(目前有 50家企业因为造假撤材料,40家企业因为造假被否),建立黑名单
5、粉饰毛利率
1、加强关联方的核查。【如果客户或供应商是举报出来发现的,则直接枪毙】
(1)关联方的认定是报告期的概念,不是报告期期末的概念。IPO招股书准则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要比企业会计准则严格(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④]。远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做为关联方披露。
(2)核查供应商和销售客户是否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3)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监事及其家庭成员在供应商或销售客户中是否持有股份或者任职。员工参股供应商、客户正常披露即可。
(4)报告期转让出去的关联方(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后)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报告期注销的关联方,关注相关资产处置或人员安置。
(5)关联方按最宽泛的,无关痛痒的尽量披露。关联方是区间概念,不是报告期截止日的时点概念。
(6)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只要核查,不需要披露】
2、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
3、偶发性关联交易。
(一)内控制度执行
1、目前仍按《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已制定18项应用指引,1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预计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2年7月前完成的项目可不予过多考虑,但2012年7月后申报的项目,应关注内控。(2011年第3期培训)
2012年,主板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创业板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没有时间表,但一定会和中小板一起执行。保荐机构要提醒明后年申报的企业现请会计师帮助做起来运行一个时期,以避免影响申报进度。
现在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协助拟上市公司将与财务相关的内控体系先建立起来,建议保荐机构选择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好是做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应要求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控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重要方面先提出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岗位完备;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摸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岗位分离;
建立采购有关的完整内控制度;销售流程内控易出现造假,建立销售流程内控,关注是否存在第三方账户周转和支付、利用员工账户进行货款收支;建立资金管理方面的内控。
内控评价报告须对采购循环、销售循环、资金管理制度作出评价。
(二)其他问题
1、清理资金占用
2、对外担保
3、偿债风险
4、募集资金使用
5、会计基础是否薄弱(特别是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大且说不清楚的)
6、分红能力: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子公司要有明确的分红政策。
7、现金结算较大(容易操作成本的确定、收入的确认)争取改变结算方式。
现金收支比例要逐渐减少。对于现金收付比例大的,重点关注,要求报告期内逐年减少。农业企业,账户三方监管,现金流转方向单一(只进不出),有良好内控体系的,无问题。
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尽可能进行量化分析(比如季节性特征)
八、重大事项一定要报告,比如有几家公司签字会计师发生变化,如离职、到券商等,一定要提前报告。
九、企业合并(业务重组)过程中,关于同一控制下重组,代持协议一般不认。
【以下资料为HAJIA补充】
(一)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2、会计准则上对“控制”的定义如下(并不涉及实际控制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