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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考点讲义总结(17)

未知 发布时间:2016-10-04 16:1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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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谴责;3、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报备;4、暂停部分会员权利;5、取消会员资格。

对询价对象的自律措施: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询价对象范围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同时一定期限内暂停询价资格。

协会近年来采取自律管理的措施涉及102家询价对象,纪律处分3家。

(八)询价对象参与活跃度对比

l  基金公司仍然最为活跃和积极

l  证券公司是新股业务最稳定的参与者

l  保险机构选择性强且趋同性强:源于其内部有沟通机制。

l  QFII基本消失

l  信托和财务公司多打新专业户

l  推荐类机构越来越重要。

(九)150号工作通知内容简介和出台后的基本判断

核心内容:一级债基和集合信托产品被禁止参与新股网下业务

原因:一级债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设定,决定了其参与新股业务时的投机特性。

判断一:原来的打新产品将更为理性化,由单纯投机向理性投资逐步过度

判断二:私募打新资金将寻找新的寄生平台(证券公司小集合、基金公司一对多、有限合伙企业等)

判断三:主承销商的新股销售任务将更为艰巨,资本市场部的力量亟须增强。

(十)协会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1、从准入管理逐渐到行为管理

2、启动现场检查工作

 

 

 


 

 

 

 

1、今年对债券融资推行分类监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绿色通道。部分反应快的保荐机构已经迅速上报了公司债项目,并很快核准。

三、四处形成了专门的债券审核小组。专门组成了一组公司债发审委小组,对公司债券单独开会、设计审核流程。

2、今年将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试点办法》。方向将更加市场化,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弱化行政管制、合规性审核、强调募集资金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日常监管意见程序、查看诚信档案等)、对财务内控提出更高的要求。

3、市场化改革给再融资会计监管带来的变化

(1)公司类型多样化,包括行业多元化、盈利能力多元化;证监会已开始考虑ST公司能否以及在什么条件可以再融资的问题。针对发行人的特点,再融资也将推行分类监管(比如基金部对基金分类审批,上市部对上市公司分类管理),比如公司债券可以对4类采用绿色通道。同理,对于其他品种,应该也可以逐步推行分类监管。

(2)公司为达到融资条件而粉饰业绩的冲动缓解,但因涉及达股东利益而操纵业绩的冲动增加,主要包括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时的业绩承诺以及非公开发行时为了确定合适的基准价格等情形而操纵业绩。

(3)会计监管的角度、范围和重点发生相应的变化。监管由环节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内控制度监管、财务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监管等成为再融资会计监管内容的重点。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到发行的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大家能够了解公司信息?就要用过程监管来解决,即上市公司所有与发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均应在日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开。

(4)借力监管:建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

(5)制约因素:

A、价格约束,市场化价格的定价方式对再融资约束和影响最为重大,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或低迷时期,增加再融资难度。

B、投资者约束:2010年申请发行,实际控制人2005年与发行人合作并向公司承诺若达不到一定经济效益指标则回购发行人股权,实际情况未达到承诺指标,但未回购。实际控制人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解决办法:履行投资者同意解除回购义务的程序,保荐机构再发表意见,不存在发行障碍。

C、中介机构约束

D、强化市场约束。但市场化是有条件的,并非完全的市场化。而且市场化也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必要的引导,其实也类似于行政管制。

E、弱化行政约束:越来越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在挑战审核底线,一般来说应该一年以上比较合理。半年甚至3个月提出的也有。资产负债率非常低的,如10%左右,这样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康,进一步融资是否对发行人健康运行有利?一刀切的方式取消,并不代表不合理,之前的监管理念仍会特别关注。

监管一定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定位要准确。

F、改革应强化市场主体、控股股东的责任意识,在引导和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特别是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一)再融资审核的法律依据

1、法律(2):

《证券法》、《公司法》

2、行政规章(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3、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3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条、第11条、第5章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第62条第3项。

(二)再融资的主要审核原则

(1)必要性:资金需求的测算依据,资金需求与现有业务的关系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以下因素:

①融资品种选择的合理性(资产负债率、财务结构等因素),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品种。

②自身资金积累,账面货币资金金额,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如何。

③融资结构安排是否合理。

援引:2011 年第二期保代培训(张庆讲座内容)

(三)再融资可选择产品

股权产品

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流

债权产品

公司债券

与债权结合的股权产品

可转换公司债券-成立专门审核组大力发展、可转换交换债券-无案例

与股权结合的债权产品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

(四)关于融资必要性和融资方案的合理性,会里把握的标准

1、融资必要性

本不该由监管部门判断,但目前阶段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引导,对必要性不充分的方案要做出调整,对整个市场有个导向,未来可能会通过制度性的规定将其放在发行方案中由股东大会表决,考察资产的结构和资金的使用。主要关注:

(1)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关注流动资金充裕的情况)、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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