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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考点讲义总结(12)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2、集体股权

集体企业无偿量化给个人、挂靠集体企业的确权。未履行法定程序并评估,支付了对价,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若程序合法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可不用省级确认)。

只有存在瑕疵的集体企业改制需要省级政府确认。

3、股份代持

不允许股份代持的情况,申报前要清理。清理代持的情况要详细核查,关注真实性,保证没有纠纷。

不能确权的少数股权披露即可。

4、红筹架构的审核要点

1)考虑实际税收问题;

2)可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外资比例;

3)控制权要转移到境内;真正的外资没有强制要求。如确能证明控制人资金合法来源于境外的,则控制权在境外有可能被认可,否则,不认可。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4)要关注尽调是否受限,能否做到充分尽调。

(三)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的审核关注点

1、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6个条件:1335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应理解为不含拟分拆主体本身的相关人员,除非其也在关联方任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上市公司3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境内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的,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

①充分披露;

②核查程序是否合规,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④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⑤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⑥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

⑦报告期内转出的要专项核查,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①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

④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⑤保荐代表人、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出具明确意见;

⑥在招股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情况。

4、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的:

由发行人披露挂牌公司的情况,挂牌时间、交易情况;如摘牌的,披露有关情况。可以不摘牌,但摘牌更好。

援引:2010年第五、六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四)实际控制人

1、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依据的充分性,充分说明决策的有效性,包括历史上决策是如何做出的(成员不宜过多,如20人,否则会质疑决策有效性);

2、无实际控制人。

论证要谨慎,实质控制人历史不良记录或是存在关联方规避的情况;会关注关联方的披露、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监管的情况,内部人控制情况,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而且不符合创业企业发展的规律。(对创业板企业不鼓励,对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存在明显单一控制人只是股权较少的)。

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五)上市环保核查

1)环保合规文件(若不是重污染企业要提供无违规证明,重污染企业要进行环保核查,文件中若有模糊字样,或强调说明段的,则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详细说明,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保荐机构不能仅仅依赖环保部门的文件。

2)要披露环保问题的种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如果能证明异地的经营主体没有进行有污染的生产(如销售公司),不要求上国家环保部核查。

4)是否属于重污染,看目录,只要属于目录中大分类的即为重污染行业。如有疑问,发行人自行征询环保部,不要征询证监会。

5跨省重污染行业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由于流程长时间久,为不影响申报时间,部分券商会提前申请环保核查,可能致使环保核查所属期间不能完全覆盖申报期的(比如申报期为最近三年及半年度,环保核查意见覆盖期为最近三年及一季度),不影响申报。

6)铅蓄电池业务目前仍按照重污染掌握。

(六)主业突出且无重大变化

1)稳定性:主业突出且无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70%以上,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联度和产业协同性。有关联的都可以算同一业务。【需要收入、利润占比都不超过30%

2)业务拼凑,不允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显示成长来源于业务整合,不是内生增长,关注整合的效果和能力。

(七)股东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1)新增股东之后,发行人与新增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增加;关注销售收入与最近一年或报告期成长的关系。

2)人为规避,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八)业务资质

1、包括发行人现在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也包括未来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要的资质。可能延伸到委托第三方危险品处置是否有资质。对于特殊行业,会延伸关注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到期或再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有的公司IPO未披露将来募投做的东西没有资质,资质在大股东那里,这就涉嫌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有效性

开始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举报情况较多。保荐机构要提前核查解决,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说明。

(九)所获荣誉、行业分析数据

举报多。一些商业机构评价、评级的建议拿掉。

只披露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商业机构数据不要披露。竞争对手无公开数据,发行人披露须谨慎。对竞争对手的定性须谨慎,避免纠纷。建议不要通过购买商业报告来引用其中数据。

如果没有依据,或者依据不客观,可申请相应内容不予披露。如果报给其他机构的口径与报给证监会的数据不一致,建议也不要引用由这些数据得到的结果。

(十)人员稳定

管理架构的有效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尤其是关注家族企业董监高的构成。

这个不会一刀切,根据公司制约机制、企业文化等综合考量治理有效性。

案例:家族控制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到30%,所以家族成员均担任董事会成员、并担任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等职位,而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个案例很极端,会导致管理架构有问题,无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一)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问题

1、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业务体系独立。

报告期业务整合的运行情况。若刚刚整合完毕就申报,由于无独立运行的历史数据,将会引起监管层关注。关注盈利能力不是很强,业绩的增长与资产的转入转出有关系的情况。落脚点是报告期的财务数据能证明公司是一个拥有独立运营能力的主体,与资产的转入转出没有太大关系。

董事、高管脱离原任职单位、发行人业务、资产剥离与其他经营主体时间较短的,无法判断作为独立法人运营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性有瑕疵。

2、重要生产环节依赖第三方。A、依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单位;B、发行人业务、资产剥离于其他经营主体,是否依赖该主体;C、通过外协的方式等,考察必要性、经营合法性。

3、发行条件考察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力不是特别强,存在其他重要股东的情况,则还要核查其他重要股东对企业的影响。租赁行为,可被认定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存在问题。

(二)同业竞争

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关注发行人在业务、技术、原材料、客户、供应商、工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是否有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2)若股权分散,则对主要股东也给予关注,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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