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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23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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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所属考试中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三者是并列的公司机关组成人员或管理人员,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规定资格与义务,但概念上不能混同。
  • 消极资格之一:行为能力与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 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贿赂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注意两个时间口径不同:实刑看「执行期满」起算 5 年,缓刑看「缓刑考验期满」起算 2 年。
  • 消极资格之二:经营失败与失信情形:同条还规定: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⑤项是 2023 年修订新增的情形,把「失信被执行人」明确纳入消极资格。
  • 违反消极资格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即:事前违规的后果是「无效」,事后出现的后果是「应当解除职务」,两者都不是「可撤销」或「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解除」。
  • 任职后的义务衔接: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核心是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资格是「准入条件」,义务是「任职要求」,两者共同构成对管理层的约束。
  • 与资格紧密相关的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此外,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责任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资格限制只是「事前防线」,违反义务的责任追究是「事后救济」,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易错点

易错点:把「董事、监事」也算作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理解:高级管理人员仅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是并列的三类主体,法律对三者一并规定资格与义务,但概念不同。
易错点:把「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与「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记混,或统一记成三年。→ 正确理解: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任职;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得任职。而破产清算完结、被吊销营业执照两种情形的时间是三年。
易错点:认为消极资格只约束董事,不约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理解: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消极资格同时适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类主体,且违反规定的选举、委派、聘任一律无效。
易错点:认为违反消极资格只是「可以解除职务」,由公司自行决定。→ 正确理解:事前违规选举、委派或聘任的,该行为无效;任职期间出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属强制性要求而非公司可选事项。
易错点: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作一般的债务纠纷,不影响任职。→ 正确理解: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明确列为消极资格情形,属于新增的第五项。

记忆口诀

五不任记「无能力、判刑罚(实刑执行期满 5 年、缓刑考验期满 2 年)、破产负责 3 年、吊销执照 3 年、失信欠债」;高管四类记「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 + 章程规定」;后果记「事前违规无效、事后出现应当解除」;义务记「忠实不谋私、勤勉尽注意」。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其中五项消极资格的具体情形与时间口径(5 年/2 年/3 年/3 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违反资格的后果(无效与应当解除职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是高频考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是( )。

A. 因侵占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已满 3 年的人员 B.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已满 6 年的人员 C. 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经理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完结已满 2 年的人员 D.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

答案:B
解析:考查公司董事的消极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任职;B 项执行期满已满 6 年,超过五年限制期,可以担任董事。A 项执行期满仅满 3 年,未逾五年,不得任职;C 项破产清算完结仅满 2 年,未逾三年,不得任职;D 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明文列举的消极资格情形。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B.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C.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定不得任职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答案:ABCD
解析: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A 正确;依据第一百七十八条,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B 正确;任职期间出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C 正确;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D 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有哪几项?时间怎么记?
A1:五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贿赂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Q2:违反消极资格选出来的人,任职是否有效?任职期间才出现情形怎么办?
A2:事前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自始不产生效力;如果是任职期间才出现法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这是强制性要求,不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解除,也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五项消极资格的具体情形与时间口径(实刑执行期满 5 年、缓刑考验期满 2 年、破产清算完结 3 年、吊销营业执照 3 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董事、监事不属高管)、违反资格的后果(无效与应当解除职务)、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新增情形,以及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关联交易与竞业禁止的报告与决议要求。干扰项常把时间写成统一的三年,或把监事排除在消极资格适用范围之外。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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