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动态

考试辅导

网校培训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7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5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17 09:00 阅读量:
字号: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7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5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7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5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善意取得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基础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B.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C. 物权的种类由行政法规规定 D. 物权的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内容由法律规定

2.【单项选择题】(2 分)甲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并完成交付,双方未办理任何登记。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

A. 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乙 B. 自交付时转移给乙 C. 自办理登记时转移给乙 D. 仍归甲所有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B.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D.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存多个债权

4.【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3 月,甲将其所有的一台价值 60 万元的精密机床寄存于乙处。同年 4 月,乙谎称该机床为自己所有,以 55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当场交付。同年 6 月,甲取回机床时发现已被丙占有,遂要求丙返还。 要求:(1)丙是否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2)甲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5.【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5 月 1 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 200 万元卖给乙,乙当日支付全部价款,双方约定 6 月 1 日办理过户登记。5 月 20 日,甲又以 220 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 5 月 28 日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6 月 1 日,乙要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遭到拒绝。 要求:(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请说明理由;(2)乙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考查物权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故选 B。
2. 答案:B
解析:考查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器设备属于一般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给乙,故选 B。
3. 答案:ABC
解析:考查物权的概念、种类与客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A、B 正确;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C 正确;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多个债权,D 错误,故选 ABC。
4. 答案:(1)丙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乙为无处分权人,丙不知情属于善意,55 万元相对于 60 万元的价值属于合理价格,且机床已实际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故丙取得所有权。(2)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机床,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损害赔偿;此外,甲可以依据其与乙之间的保管关系,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与法律后果。要点:① 认定丙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合理价格、已交付)并取得所有权(1 分);② 指出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1 分)。评分要点:要件分析与结论 1 分、救济途径 1 分。
5. 答案:(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甲与丙已办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与乙虽已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但未办理登记,乙仅享有请求甲履行合同的债权,不能取得所有权。(2)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价款 200 万元、赔偿损失;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解析:考查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与物权优先于债权。要点:① 依据第二百零九条认定登记在先的丙取得所有权(1 分);② 指出乙仅享有债权、可请求违约救济(1 分)。评分要点:所有权归属与理由 1 分、救济措施 1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展开,覆盖物权的概念(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三类物权、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与法定性、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客体(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产交付生效的公示规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物权与债权在性质、效力、范围、期限与救济方式上的区别、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以及善意取得的四项要件与法律后果,并通过两道案例分析题考查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判断。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相关推荐
同类高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