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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担保物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22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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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担保物权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担保物权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担保物权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7 分

核心内容

  • 担保物权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
  • 担保物权的三个特征:① 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的,担保物权原则上随之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不可分性——担保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部分清偿不影响担保物权就剩余债权对全部担保财产的效力;③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 抵押权的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核心特征是不转移占有——抵押人仍可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均如此)。
  • 质权的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的核心特征是转移占有——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如以汇票、仓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 禁止流押、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依据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同样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即「约定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债权人仍须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实现债权。
  • 担保范围、混合担保与清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据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易错点

易错点:把抵押权与质权都理解为「转移占有」。→ 正确理解: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质权转移占有(出质人须将动产交付质权人占有);留置权也是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的法定担保物权。
易错点:认为当事人约定「到期不还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有效。→ 正确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此类流押、流质约定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须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实现。
易错点:认为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 正确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
易错点:在混合担保中一律主张「必须先执行物的担保」。→ 正确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无先后顺序的强制。
易错点:认为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后担保物权当然消灭。→ 正确理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记忆口诀

三类记「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留置法定且已合法占有」;三性记「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禁止记「流押流质不转移所有权,只能折价拍卖变卖」;混合担保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先执行,第三人物保可选择」;顺位记「留置优先于抵押、质押」。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7 分;其中抵押与质押的占有区别、流押流质约定的效力、留置权的优先顺位、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是高频考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以其自有厂房设定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未还,厂房归乙银行所有」。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约定有效,厂房所有权自到期之日起归乙银行 B. 该约定无效,但乙银行仍可依法就厂房优先受偿 C. 该约定效力待定,须经甲公司股东会追认 D. 该约定可撤销,乙银行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考查流押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约定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乙银行仍可就厂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B.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动产占有为要件 C.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D. 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答案:ABCD
解析: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与顺位。抵押权不转移占有,A 正确;动产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B 正确;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可就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C 正确;依据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D 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抵押权与质权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A1: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人可继续占有、使用该财产,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设立要件,包括动产质权(交付动产)与权利质权(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Q2: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A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强制先后顺序。此外,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担保物权的三类(抵押、质押、留置)与占有关系、三个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流押流质约定的效力(只优先受偿、不转移所有权)、担保范围、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先执行)、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以及在案例分析题中判断某项担保是否设立、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及顺位如何。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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