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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担保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28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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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担保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担保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合同的担保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5 分

核心内容

  • 担保的三种类型:① 人的担保——保证,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②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特定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③ 金钱担保——定金,以交付一定金钱作为债权担保。三者可以并用,形成混合担保。
  •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保证合同的定义与保证人资格: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时代的推定规则相反,是高频易错点。
  • 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
  • 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
  • 保证期间(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担保物权与混合担保(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七条):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混合担保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正确理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已改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旧担保法的推定规则相反。
易错点:认为一般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正确理解: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这四种情形下不得行使。
易错点:把保证期间记成「两年」或「一年」。→ 正确理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易错点:认为定金数额超过 20% 的部分也产生定金效力。→ 正确理解: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部分应按预付款处理并返还,不适用双倍返还。
易错点:认为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正确理解: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选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选违约金则违约金照付、定金应返还。
易错点:把留置的对象扩大到不动产。→ 正确理解:留置的标的限于动产,且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留置。

记忆口诀

三类担保记「<strong>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钱保(定金)</strong>」。保证记「<strong>约定不明按一般、一般有先诉抗辩、连带可直接请求、期间不明六个月</strong>」。定金记「<strong>交付成立、上限两成、超部无效、违约双倍、与违约金择一</strong>」。混合担保记「<strong>有约定从约定、债务人的物保先执行、第三人的物保可任选</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分析题和简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命题集中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及其四种例外、保证期间六个月、定金 20% 上限与超过部分的处理、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择一、留置限于动产、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 30 万元,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元,甲已实际交付 30 万元。后乙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应当向甲返还( )。

A. 30 万元 B. 40 万元 C. 50 万元 D. 60 万元

答案:C
解析:定金数额<strong>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strong>,即 100×20%=20 万元;<strong>超过部分 10 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strong>,应按预付款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strong>双倍返还定金</strong>:20×2+10=<strong>50 万元</strong>,故 C 正确。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C.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D.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

答案:ABCD
解析: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四种例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A、B、C、D 均属之。

常见问题(QA)

Q1:为什么「约定不明」现在按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A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旧规则的<strong>实质修改</strong>。立法考量是:保证<strong>无偿</strong>且保证人往往处于<strong>弱势</strong>,把约定不明解释为<strong>连带责任保证</strong>会使保证人<strong>直接面对债权人追索</strong>、责任过重;改为<strong>一般保证</strong>后,保证人享有<strong>先诉抗辩权</strong>,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并强制执行无效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更符合<strong>利益平衡</strong>。答题时务必按民法典口径作答。
Q2:定金和违约金为什么不能同时用?
A2:因为二者的<strong>功能重叠</strong>——都是对违约的<strong>救济与惩罚</strong>,同时适用会导致<strong>重复救济、过度惩罚</strong>违约方。所以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只能<strong>选择其一</strong>。但要注意两点:① 选定金条款时,<strong>超过 20% 的部分</strong>不产生定金效力,仍应返还;② 定金<strong>不足以弥补损失</strong>的,可以请求赔偿<strong>超过定金数额</strong>的损失,这属于<strong>损失赔偿</strong>而非并用违约金。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常考四类:① 判断保证方式的推定结果(约定不明→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的例外;② 计算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③ 计算分析题给定金数额与标的额,计算<strong>双倍返还金额</strong>并比较<strong>定金与违约金</strong>何者更有利;④ 简答题要求说明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或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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