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基本理论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合同的基本理论 |
| 适用等级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6 科)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合同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依据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其核心是意思表示一致。
- 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相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层含义:主体相对(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内容相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责任相对(违约责任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
-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①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 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 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④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⑤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可以突破相对性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
- 合同解释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机械地拘泥于文字。
- 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该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合同),典型合同之外的即为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 合同的主要分类:①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按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划分,买卖、租赁为双务合同,赠与、借用为单务合同;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按是否取得对价划分;③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划分,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余多为诺成合同;④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按是否须采用特定形式划分;⑤ 主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原则上无效;⑥ 本约与预约——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
- 预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与本约的区别在于:预约的给付内容是「订立本约」这一行为,本约的给付内容是交易本身;违反预约承担的是预约的违约责任,而非本约的履行责任。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其中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双务与单务及诺成与实践合同的区分、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规则、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是高频考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以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只能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因货物由丙公司交付,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解析:考查由第三人履行时的责任承担与合同相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是债务人,丙公司是履行辅助的第三人,丙公司未履行时仍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也不构成连带责任。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合同分类与适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B.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 C.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原则上无效 D.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解析:考查合同的分类与无名合同的适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给付义务、受赠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且不支付对价,属单务、无偿合同,A 正确;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须交付保管物才成立,B 正确;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原则上无效,C 正确;依据第四百六十七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同样受法律保护,D 错误。故选 ABC。
常见问题(QA)
- Q1:合同相对性是什么意思?有哪些例外?
- A1:合同相对性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含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三层含义:合同效力只及于当事人,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向相对方主张。例外由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 Q2: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有什么区别?违反预约承担什么责任?
- A2:预约是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本约是直接产生交易权利义务的合同。预约的给付内容是「订立本约」这一行为,本约的给付内容是交易本身。一方不履行预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强制其订立本约或承担本约的违约责任。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多考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尤其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中违约责任都由债务人承担)、双务与单务、有偿与无偿、诺成与实践(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以及无名合同「适用通则、参照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则。干扰项常把第三人的履行责任说成由第三人直接承担,或认为预约违约可以强制订立本约。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