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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所有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18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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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所有权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所有权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所有权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所有权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最完整、最典型的物权。
  • 四项权能:① 占有——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② 使用——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③ 收益——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④ 处分——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处置。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 所有权的特征:① 是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全面的支配权;② 是对世权,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③ 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所有权;④ 具有弹力性,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分离原因消灭后权能回归;⑤ 具有无期限性,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 国家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集体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于:征收转移所有权,征用只暂时使用、使用后返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共有的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共有物的处分与优先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相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与延伸。
  • 遗失物与善意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依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登记或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易错点

易错点:把征收与征用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征收是转移所有权(集体土地、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用是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暂时使用,使用后应当返还。
易错点:认为业主决定筹集维修资金只需「双过半」。→ 正确理解: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事项才是双过半。
易错点:认为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只需过半数份额同意。→ 正确理解:处分共有物或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须全体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易错点:认为所有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 正确理解:所有权属于对世权,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但行使所有权仍受法律、相邻关系、征收征用等制度限制;答题时统一使用「对世权」表述。
易错点:认为遗失物无人认领即归拾得人所有。→ 正确理解: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是归拾得人所有。

记忆口诀

所有权四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是核心;五特征记「完全、对世、排他、弹力、无期限」;征收转所有权、征用只暂用后返还;业主表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决定筹资改建与经营、其余双过半」;共有处分「按份三分之二份额、共同全体同意」,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他人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遗失物一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 )同意。

A. 占份额过半数的按份共有人 B.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C. 全体按份共有人 D. 占人数过半数的按份共有人

答案:B
解析:考查共有物的处分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征收与征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征收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B.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C.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D.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征收与征用的规则。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A、B 正确;依据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使用后应当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补偿,C、D 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所有权包含哪些权能?为什么说处分权能是核心?
A1: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是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控制;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收益是收取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处分是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处置。处分权能决定标的物的最终归属(如转让、抛弃、设定抵押),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因此被称为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如出租使占有、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分离原因消灭后权能回归,体现所有权的弹力性。
Q2: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
A2:区别有三点:① 目的与情形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② 法律后果不同——征收转移所有权(集体土地、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用只是暂时使用,不转移所有权;③ 后续处理不同——征收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居住条件;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特征、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及补偿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决定特定事项、其余双过半)、共有的类型与共有物处分规则(按份三分之二份额、共同全体同意)、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遗失物归属与善意取得的要件;案例分析题常给出房屋共有、业主表决或遗失物纠纷情景要求判断权利归属与程序合法性。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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