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
| 适用等级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
| 考试分值 | 约 5 分 |
核心内容
- 物权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的特征:①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无需他人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权利内容;② 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③ 对世权,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④ 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也不得约定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 物权的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 不动产的公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动产的公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 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② 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多个债权);③ 权利范围不同,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④ 权利期限不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债权有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⑤ 救济方式不同,物权受到侵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债权主要通过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救济。
- 物权的种类:①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③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善意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易错点
易错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废止,现行依据是民法典物权编。
易错点: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正确理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
易错点:认为所有动产物权变动都要登记才生效。→ 正确理解: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非不生效。
易错点:认为善意取得只要求受让人善意。→ 正确理解:还须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易错点:混淆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正确理解: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并存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多个债权。
记忆口诀
物权=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特征:支配、排他、对世、法定;物权法定(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公示:不动产登记生效(第209条)、动产交付生效(第224条);善意取得三要件: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已交付(第311条)。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条件是( )。
A. 交付即生效 B.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C. 合同成立即生效 D. 经公证发生效力
答案:B
解析:考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 B。
解析:考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 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D. 转让的动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故选 ABCD。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 Q1:物权的概念、特征与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
- 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和法定性四个特征。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也不得约定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 Q2: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分别采什么公示方式?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 A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多考物权的概念与三类物权、物权四特征、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产交付生效的区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的保护方式,以及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与法律后果;干扰项常引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或认为动产必须登记才生效。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