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动态

考试辅导

网校培训

税法考点精讲 | 第1章 税法总论 ·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18 00:27 阅读量:
字号:
税法考点精讲 | 第1章 税法总论 ·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税法考点精讲 | 第1章 税法总论 ·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税法》
所属章节第1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名称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4 分

核心内容

  • 税收立法权的层级体系:我国税收立法权按国家机关的层级划分,形成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地方性税收法规与规章(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限于法定或授权范围)四个层级。
  • 法律保留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权限上的体现。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如各类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可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税收部门规章,如各类税收征管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无权自行设立税种、确定税率;地方只能在法定或授权范围内就地方税的具体征管事项作出规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边界: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增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 效力位阶与冲突处理: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授权立法的限制: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授权期限届满,或授权事项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制定法律;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授权事项转授其他机关。
  • 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其余多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式存在。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国务院可以自行设立新税种。→ 正确理解: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属法律保留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或在授权范围内先行规定。
易错点:认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地区某行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正确理解:减税、免税依照法律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行政法规执行;地方无权自行作出减免税决定。
易错点: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减免税。→ 正确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也不得增设纳税人义务。
易错点:把「税收行政法规」与「税收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混同。→ 正确理解: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
易错点:认为被授权机关可以将授权事项转授下级机关。→ 正确理解: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授权事项转授其他机关。

记忆口诀

法律保留管三事: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税收征管基本制度;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设税种、定税率);减免退补依法律,授权国务院依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设减免、不加义务。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4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中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

A. 纳税申报表的具体格式 B. 税种的设立 C. 发票的印制式样 D. 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流程

答案:B
解析:考查法律保留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纳税申报表格式、发票式样、内部工作流程属具体征管事项,可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B.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D.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开征新税种

答案:ABC
解析:考查税收立法权的层级划分。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A、B、C 正确;税种的设立属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无权自行开征新税种,D 错误,故选 ABC。

常见问题(QA)

Q1:我国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A1:按国家机关层级划分: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其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并可依授权就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税收部门规章;④ 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或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但无权设立税种、确定税率。
Q2: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权限上有什么限制?
A2: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增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四个立法层级的对应主体、法律保留的三类事项(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征管基本制度)、授权立法的限制(不得转授、明确目的范围期限)、减免税权限的归属(依法律、授权依行政法规、地方无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的处理规则;计算问答题常以某级机关发文减免税为背景要求判断合法性并说明依据。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下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同类高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