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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1日 注会(专业阶段·经济法)(第 10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11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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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1日 注会(专业阶段·经济法)(第 10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1日 注会(专业阶段·经济法)(第 10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覆盖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与调整对象;与民法的区别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基础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B. 由政府完全配置资源 C. 经济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相同 D. 经济法只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2.【单项选择题】(2 分)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

A.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B.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C. 市场规制关系 D. 婚姻家庭关系

3.【多项选择题】(2 分)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有( )。

A. 市场规制关系 B. 宏观调控关系 C.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D.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4.【案例分析题】(2 分)甲公司为抢占市场,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低于约定价格销售同类商品,并约定对违反者予以惩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要求:(1)该协议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2)说明经济法在这一案例中体现了怎样的调整逻辑。

5.【案例分析题】(2 分)乙公司因经营困难,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并获得批准,同时政府对其产品定价进行指导。有人认为政府此举属于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要求:(1)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题中如何体现;(2)评价「政府此举属于不当干预」的观点。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A
解析:考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故选 A。
2. 答案:C
解析: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故选 C;A、B、D 由民法调整。
3. 答案:AB
解析: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故选 AB;C、D 由民法调整。
4.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2)调整逻辑:经济法以市场规制为主要手段,通过反垄断执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体现国家对市场运行的适度干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念的具体落实。
解析:考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与调整逻辑。要点:① 定性为垄断协议并指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 分);② 说明经济法以市场规制为手段、保护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1 分)。评分要点:定性与法律依据 1 分、调整逻辑说明 1 分。
5. 答案:(1)本题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政府对乙公司给予财政补贴、进行价格指导,属于国家运用财政、价格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2)该观点不全面。经济法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调控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与补充,只要依法进行,即具有正当性。因此,不能一概认定为不当干预。
解析: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理念。要点:① 指出宏观调控关系及其具体表现(1 分);② 结合「市场决定性作用 +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出辩证评价(1 分)。评分要点:调整对象说明 1 分、观点评价 1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逻辑」展开,覆盖经济法的定位、基本理念、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并通过两道案例分析题考查垄断协议的定性与政府调控的正当性评价。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逻辑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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