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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6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18 00:2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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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6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6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区分原则;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付清价款并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买卖合同无效 B. 乙自入住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C. 买卖合同有效,但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

A. 不发生效力 B.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 合同无效 D. 效力待定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D.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案例分析题】(2 分)甲将其所有的一台设备借给乙使用。乙谎称设备系自己所有,以市场价格将该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当场交付。丙付款后即把设备运回自己的工厂使用。此后甲发现该设备在丙处,遂要求丙返还。 要求:(1)丙能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2)甲可以向谁主张何种权利?(3)若该设备为机动车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结论是否相同?说明理由。

5.【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3 月 1 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以 300 万元卖给乙,乙于 3 月 10 日前付清全款,双方于 4 月 1 日办理过户登记。3 月 5 日,乙付清全款,甲交付房屋钥匙,乙入住。3 月 20 日,甲又以 340 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 3 月 25 日与丙办理了转移登记。4 月 1 日,乙要求甲办理过户登记遭拒。 要求:(1)乙与甲、丙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房屋所有权归谁?说明理由;(3)乙可以主张哪些救济?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解析:考查区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故合同有效但所有权未转移,乙可请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违约责任,故选 C。
2. 答案:B
解析:考查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此类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选 B。
3.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须同时具备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登记的已交付三项条件(C、D 为同一要件在两类财产上的表述),四项全选。
4. 答案:(1)丙可以取得设备所有权。乙无处分权而转让设备,丙受让时为善意、以市场价格支付了合理对价、设备作为动产已经交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丙取得所有权。(2)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设备,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损害赔偿;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违反借用合同)与侵权,甲可择一或依法主张相应责任。(3)结论相同。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登记对抗主义,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已善意受让并受领交付,仍可取得所有权,甲同样只能向乙请求赔偿。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点:① 适用善意取得三要件,丙取得所有权(0.75 分);② 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0.5 分);③ 机动车交付即变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结论不变(0.75 分)。评分要点:善意取得判断与理由 0.75 分、救济途径 0.5 分、特殊动产结论与理由 0.75 分。
5. 答案:(1)两份合同均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甲虽构成无权处分之外的一物二卖,但两份合同均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均有效。(2)房屋所有权归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丙已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所有权。乙虽先付款并入住,但未登记,仅享有债权。(3)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请求返还已付价款 300 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并可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因房屋已登记于丙名下,乙请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已不能实现,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解析:考查一物二卖中的合同效力与物权归属。要点:① 两份合同均有效,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分离(0.75 分);② 丙因登记取得所有权,乙仅有债权(0.75 分);③ 乙可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返还价款与赔偿损失(0.5 分)。评分要点:合同效力 0.75 分、物权归属与理由 0.75 分、救济 0.5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物权变动」展开,覆盖不动产登记生效(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动产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登记对抗主义、区分原则下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分离、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继承开始时、事实行为成就时)、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与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并通过一房二卖与无权处分两组案例考查物权归属判断与违约责任承担。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物权变动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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