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期限一二月,
2日披露和律师。
承诺期内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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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约期限 |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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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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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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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约收购人交易限制 |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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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更收购要约 |
(1)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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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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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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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预受撤回限制 |
(1)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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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为“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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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董事辞职限制 |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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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收购期间届满 |
(1)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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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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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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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及适用范围 |
(1)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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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①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②股票不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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