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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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益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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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计算 |
(1)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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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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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不同的方式拥有权益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相应的标准,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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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标准 |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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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式 |
做市、竞价达到10%、协议转让拟达到或超10% |
①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股转系统,同时通知公众公司 ②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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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后±5% |
①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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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予等方式 |
达到或超过10% |
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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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10%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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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 间接拥有权益 |
达到或超过10% |
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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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10%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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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 |
达到或超过10%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予履行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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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10%后±5% |
②公众公司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