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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考点讲义总结(3)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辅导过程中要有书面提示风险的工作底稿,强化发行人高管的风险意识的教育放在第一位,辅导进场第1天,就告知如果不提示不真实情况,你将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构成犯罪,强化高管的责任意识。

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时候进场之前要对企业的董监高书面提示相关法律责任及市场的主要案例,给予企业警示作用。

四是结合征求意见搞的推出,改变重保荐、轻承销的意识,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多方利益的机制上,客户、投资者也是保荐机构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利益群体。

 

年第2 发行部主任陆文山

时间:2012628  地点:上海

1、政策倡导对中西部的支持,西部市场存在巨大商机,希望各保荐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加大投入。

2、今年出台了《指导意见》,其重中之重,是以市场化方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将原汁原味的企业带给市场,返璞归真,本次改革将此重申并细化。

3、要求增加披露发行人投资决策程序,详细披露薪酬制度及员工薪酬水平,详细披露股东回报情况,细化现金分红政策或不分红理由。

4、特别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关注。现有制度基础上,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要求。旨在通过发行上市,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5、再融资审核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公司债加大了审核力度,提高了审核效率,一个月左右即可审核完毕,重股轻债的现象有所缓解。

6、定价“25%”的问题。并非行政化措施,国际上已有成熟做法,美国20规则,融资额超过20%要重新注册。不是硬杠杠和天花板,只是在发生超25%的时候缓一缓、说一说,强化充分的信息披露的一个举措。

7、问核程序前移,项目负责人、质控部门、合规总监、内核小组都要问核。

 

年第3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张望军

(一)关于补充预披露

1、由来: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2、处理要点:

1)预披露后至发审委前,如出现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或变更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相关说明,以及其他申报文件,并申请补充预披露。

2)在预披露后补充除财务资料外其他重要信息如该等补充信息对发行条件或投资价值分析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亦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并履行补充披露手续。

3)已预披露申请文件的更新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提出申请。保荐机构应就申请文件的更新情况出具专项比较说明。

(二)关于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

1、启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恢复审查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实的相关说明文件,综合处核实材料齐备后,启动恢复审查程序

2、处理要点:

1)中止审查前未开反馈会的企业,一律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2)中止审查前已开过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企业,如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需要重新召开反馈会并出具反馈意见;未发生可能影响条件的重大事项,可不再召开反馈会。对此类恢复审查的企业,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3)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的(说明已开过反馈会了),应对恢复审查企业重新安排预披露并进行后续审核。对于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重新召开初审会。

(三)关于突击申报

《首发管理办法》第56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一些保荐机构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几日申报,受理通知时财务资料已过期,甚至有些企业文件不齐备、条件不具备就急忙申报,未独立尽调,导致内控质量下降。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把基本功做扎实,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

 


 

 

 

 

 

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法律使用意见

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提醒注意的方面:

1、产业政策需以发改委2011年新版本为依据,不能继续用2007年版本。

常胜军:明确除了金融及房地产行业外,其他行业(包括生活服务类、会展业)均不再存在限制。对于餐饮行业也不存在高端和大众化的定位差异,在申请IPO的时候具有公平的机会,但要求发行人内控严格,规范运作,招股书披露内容应涵盖经营模式、市场定位、食品安全、员工安排、采购、收款等各方面,甚至可以打破招股书的安排,个性化确定各章节披露的内容。

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已经调整。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 【重建限制类是可以的】

4、目前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要调查,有限制的,要揭示。(目前经营的是限制类产业,但不是必须淘汰的,不受影响。

目前产业政策变化较快,有些发行人引用的还是失效的产业政策,还要关注层级相对低的地方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冲突。

5、关注层次法与更高层次法规之间的冲突。

 

 

(一)主体要求

1、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主体适格

2、除关注股权稳定性和清晰度之外,还重点关注其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股东应该是合格的,尤其是特殊行业(金融企业等)、股东身份特点受限(行业、协议约定限制);目前审核对持股是否规范非常关注,只有合法、合规的才是稳定的,股东需要是合格股东,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

2动因: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3过程:引进股东过程需要合法合规;

4关注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交易(贷款)等,

5)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申报前要清理;

6)股权清理要规范,不能代持。

7少数(如1%以下)股权有纠纷,并不影响审核过会,充分披露即可。

3、业绩持续运行要求

经批准豁免三年的央企改制企业应设立运行一年以上方可上市。

4、创业板对拟上市公司一年内新增股东的要求

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对赌协议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要求上会前必须终止执行。

存在对赌协议的,不予认可;对于公司章程中、议事规则中存在与公司法相抵触、有违公平原则的,均应消除,如一票否决权等。

援引:2010 年第五期保代培训(毕晓颖讲座内容)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出发点: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这两年各界认定原则基本一致,详见1号适用意见;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把单纯的代持行为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比如:政府的确认文件)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

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若股权较分散,不一定要认定实际控制人。治理规范、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可以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实事求是,不一定需要确定一致行动人,或找几个人做实际控制人,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三)国有和集体股权转让

1、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确权机关是否拥有权限。

2、2004年以前集体企业资产量化政出多门,体改委、农业部都有部门法规和文件,但没有统一国家级的法规进行规范,所以需要省政府确认。如果是小股东,不影响控制权且不会产生纠纷的,不需要省政府拿文。

(四)突击入股

2、关于突击入股:举报比较多,要谨慎对待,要求披露所有背后股东,都亮亮相。利益输送是审核中重点关注事项。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

(五)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

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信息披露原则

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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