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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股东诉讼的规定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25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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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股东诉讼的规定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股东诉讼的规定

所属考试中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股东诉讼的规定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两类诉讼的分野: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间接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身利益、针对侵害股东个人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胜诉利益归股东自己。判断第一步永远是看「谁的利益受了损」。
  • 代表诉讼的实体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代表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 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持股比例、无持股期限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注意「连续 180 日」与「1%」两个条件同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且「单独或者合计」意味着可以联合持股。
  • 前置程序:向谁请求(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董高违法找监事、监事违法找董事」——交叉监督,不能向被诉对象自己请求。
  • 前置程序的豁免(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情形并列,满足其一即可。
  • 对「他人」的扩张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代表诉讼的被告不限于董监高,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相对方等外部第三人。
  • 双重代表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2023 年修订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范围严格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适用。
  • 股东直接诉讼(第一百九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无须履行前置程序,也不受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限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常与代表诉讼、直接诉讼合并命题。

易错点

易错点:把代表诉讼的原告写成公司。→ 正确理解: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但为公司利益,胜诉利益归公司;公司是利益归属主体,不是原告。
易错点:把前置程序的请求对象弄反。→ 正确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 → 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违法 → 请求董事会起诉。向被诉对象本人请求,等于让被告决定是否起诉自己。
易错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也须「连续 180 日持股 1% 以上」。→ 正确理解: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的限制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受此限。
易错点:把「30 日」记成「60 日」或「15 日」。→ 正确理解: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即可直接起诉。
易错点:认为股东直接诉讼也要先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 正确理解:直接诉讼针对股东自身受损害,无须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代表诉讼的特有要求。
易错点:把双重代表诉讼扩张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正确理解: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严格限于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能适用该款直接提起双重代表诉讼。
易错点:认为前置程序的三种情形须同时具备。→ 正确理解:拒绝起诉、30 日内未起诉、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种情形并列,具备其一即可直接起诉。

记忆口诀

原告资格记「<strong>有限无门槛、股份一八零加百分之一</strong>」;请求对象记「<strong>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strong>」;豁免记「<strong>拒绝、三十日、情况紧急</strong>三条路任走一条」;利益归属记「<strong>代表诉讼赢了归公司、直接诉讼赢了归自己</strong>」;扩张记「<strong>他人可告、全资子公司可双重</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常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也常与董事义务、股东权利合并出综合题。高频角度:两类诉讼的区分、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的请求对象与 30 日期限、三种豁免情形、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李某执行职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连续 200 日单独持有甲公司 1.5% 股份的股东张某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应当首先( )。

A.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书面请求股东会作出决议

答案:B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持股条件的股东应当<strong>书面请求监事会</strong>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 B 正确。C 是监事违法时的请求对象;A 须在监事会拒绝起诉、30 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才可直接起诉,不能「首先」直接起诉;D 不属于法定前置程序。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B.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C.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D. 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利益归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有

答案:AB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无持股比例与期限限制,A 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 以上股份,B 正确;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可直接起诉,C 正确。代表诉讼是为<strong>公司利益</strong>提起,胜诉利益<strong>归公司</strong>,D 错误。

常见问题(QA)

Q1: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最快的区分办法是什么?
A1:看<strong>谁的利益受损、钱最后归谁</strong>。公司利益受损(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权益),股东替公司打官司、胜诉利益归公司,就是<strong>代表诉讼</strong>,须满足原告资格并履行前置程序(或符合豁免情形)。股东个人利益受损(如公司拒绝向其分配已决议的利润、违法剥夺其表决权、董事直接侵害其股东权利),股东为自己打官司、胜诉利益归自己,就是<strong>直接诉讼</strong>,<strong>无须</strong>前置程序、<strong>不受</strong>持股比例与期限限制。
Q2:为什么前置程序要求「董高违法找监事、监事违法找董事」,而不能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外的机关请求?
A2:这是<strong>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strong>的制度设计。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管理,因此<strong>监事</strong>对其形成外部监督;监事会是监督机关,<strong>监事</strong>的违法行为则由<strong>董事会</strong>处理。若允许股东向被诉对象自己请求,等于让被告决定是否起诉自己,前置程序就失去意义。此外,立法要求股东先请求公司机关起诉,是为了<strong>尊重公司自治</strong>、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只有在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起诉时才允许股东越过公司直接诉讼。
Q3:双重代表诉讼为什么只限于全资子公司?
A3:因为全资子公司的利益<strong>完全归属于母公司</strong>,母公司股东在全资子公司中的<strong>间接利益是完整的、可确定的</strong>,允许其「穿越」一层提起代表诉讼,不会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控股子公司存在<strong>少数股东</strong>,参股公司更涉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若允许母公司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为子公司起诉,会与子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少数股东权利发生冲突。因此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把该款严格限定在<strong>全资子公司</strong>,且请求对象为全资子公司的<strong>监事会、董事会</strong>。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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