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所属考试 | 中级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 适用等级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两大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约束「利益冲突」,勤勉义务约束「尽职程度」,二者并列、不可互相替代。
- 忠实义务的具体禁止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①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⑤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生,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六条)。
- 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报告与决议(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近亲属,其本人或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同样适用。
-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限制(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 已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同业竞争的限制(第一百八十四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意三项义务(自我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的共同出口都是「报告 + 章程规定的机关决议通过」,区别只在决议机关与例外情形。
- 违反义务的后果:① 收入归入——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六条);② 赔偿责任——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③ 对第三人的责任——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 董事责任保险(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且限于执行公司职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 董事会决议中的免责事由: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表明异议 + 记载于会议记录」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strong>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区分</strong>、<strong>三项限制的共同程序出口(报告+章程规定的机关决议)</strong>、<strong>归入权与损害赔偿的关系</strong>、<strong>董事会决议异议免责的两个条件</strong>是高频考点,常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合并出简答题。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的是( )。
A.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B.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C.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D.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解析:考查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区分。<strong>勤勉义务</strong>要求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strong>最大利益</strong>尽到管理者<strong>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strong>,C 正确。A、B、D 均属于<strong>忠实义务</strong>项下的具体禁止行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将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故错误。
2.【简答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某拟与其任职的甲公司订立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已知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与公司订立合同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能否与甲公司订立该合同?应当履行何种程序?(2)若王某未经报告和决议即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并获利 50 万元,该 50 万元应如何处理?甲公司另因该合同多支付价款 30 万元,应如何主张?(3)若王某的配偶控制的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交易,是否适用相同规则?
解析:考查董事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报告与决议程序、归入权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关联人范围的扩张。要点:① 自我交易并非一律禁止,而是「<strong>报告 + 章程规定机关决议通过</strong>」的程序性限制(1 分);② 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strong>归公司所有</strong>,与公司损失赔偿<strong>并行不悖</strong>(1 分);③ 关联人范围包括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规则<strong>一体适用</strong>(1 分)。常见错误:答成「一律禁止」;把归入权限于公司有损失的情形;遗漏关联人范围扩张。
常见问题(QA)
- Q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有什么区别?
- A1:<strong>忠实义务</strong>针对<strong>利益冲突</strong>: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表现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不得收受贿赂或私吞佣金、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strong>勤勉义务</strong>针对<strong>尽职程度</strong>: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前者解决「不能做什么」,后者解决「应当做到什么程度」。
- Q2:董事与公司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是不是一律禁止?
- A2:不是一律禁止,而是<strong>程序性限制</strong>:三者均须<strong>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strong>,并按照<strong>公司章程的规定</strong>经<strong>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strong>后方可实施。其中谋取商业机会还多一个例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strong>公司不能利用</strong>该商业机会的,可以为之。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常考四类:① 判断某项行为违反的是忠实义务还是勤勉义务;② 判断自我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的程序要求(报告 + 章程规定的机关决议);③ 计算或判断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④ 董事会决议中董事免责的条件(表决时表明异议<strong>并</strong>记载于会议记录)。干扰项常把三项限制说成「一律禁止」,或把免责条件说成「有异议即可」。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