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注会(注会·税法)(第 16 期)
| 试题来源 | 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所属科目 | 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税法》 |
| 所属章节 | 第1章 税法总论 |
| 覆盖知识点 | 税收立法权的层级划分;法律保留事项;授权立法;减免税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边界;效力位阶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计算问答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
| 难度 | 基础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中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
A. 纳税申报表的具体格式 B. 税率的确定 C. 发票的印制式样 D. 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流程
2.【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当依照( )执行。
A. 县级税务机关的通知 B. 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C. 法律的规定;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D. 行业协会的公约
3.【多项选择题】(2 分)下列关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B.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D.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开征新税种
4.【计算问答题】(2 分)某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文件,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对本省符合条件的某类制造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 3 年。 要求:(1)判断该文件是否合法,并说明法律依据;(2)说明企业如已按该文件少缴税款,应当如何处理;(3)说明省级机关在税收事项上的立法权限边界。
5.【计算问答题】(2 分)某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一份关于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对本地小微企业除法定优惠外,再按应纳税额减征 20%,并新增一项备案资料要求。 要求:(1)指出该文件在权限上的问题;(2)说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适用规则;(3)若纳税人已按该文件享受减征,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法律保留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故选 B;其余三项属具体征管事项,可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解析:考查减免税权限的法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故选 C。
解析:考查税收立法权的层级划分。A、B、C 分别对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均正确;税种的设立属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无权自行开征新税种,D 错误,故选 ABC。
解析:考查减免税权限与地方立法边界。要点:① 认定不合法并引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立法法第十一条(1 分);② 少缴税款应补缴并加收滞纳金(0.5 分);③ 地方立法权限边界:不得设税种、定税率、作减免决定(0.5 分)。评分要点:合法性判断与依据 1 分、处理 0.5 分、权限边界 0.5 分。
解析:考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边界。要点:① 指出擅自设定减税与增设义务两处越权(1 分);② 说明规范性文件不得抵触上位法、不得作为减免税依据(0.5 分);③ 已减免税款应追征并加收滞纳金、文件应予纠正(0.5 分)。评分要点:越权点 1 分、效力规则 0.5 分、处理 0.5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展开,覆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四个层级的制定主体、法律保留的三类事项(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征管基本制度)、授权立法的限制、减免税权限依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免税也不得增设纳税人义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效力规则,并通过两道计算问答题分别考查省级机关自行减免税与市级规范性文件越权的合法性判断与处理。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税法考点精讲 | 第1章 税法总论 ·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