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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讲义考点: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13)

蚂蚁考呗网     [ 2018-07-30 ]   点击次数:

  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执业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  )监管措施。
Ⅰ.出具警示函    Ⅱ.责令清理违规业务
Ⅲ.监管谈话       Ⅳ.责令改正
A.Ⅰ.Ⅱ、Ⅲ
B.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考呗名师答案:D
【本章主要内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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