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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讲义考点: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11)

蚂蚁考呗网     [ 2018-07-30 ]   点击次数: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十ー、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十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例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年。
A.2
B.3
C.5
D.10
考呗名师答案:C
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作用有:
(1)业务留痕可作为投资顾问业绩考核的依据。
(2)业务留痕可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
(3)业务留痕是公司规范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十四、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作出了特定禁止性行为,包括: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1.独立诚信原则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2.谨慎客观原则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3.勤勉尽职原则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4.公正公平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十六、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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