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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经济法
2025-06-30

2021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月1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期6个月,利率5%,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1月15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A办理抵押登记。
2021年5月25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年6月2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问题,要求: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是否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钱某是否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5)孙某须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向李某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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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题中钱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赵某汇款95万元,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1月12日成立。
2.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A所有权。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钱某有权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当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时,钱某可以主张实现抵押权。
4.①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5.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99.75万元(95+95×5%=99.75)。
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钱某是在扣除5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95万元,因此借款本金按照95万元认定,并按照5%利率计算借期内的利息。
6.孙某有权向李某行使抵押权。
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利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本题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孙某,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钱某对债务人赵某享有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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