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简答题2022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8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与A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系统中签章。C公司在系统中被登记为保证人。后甲银行因A公司在签订承兑协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A公司产生纠纷。
B公司为了支付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该买卖合同因不符合国家对特定物资的管制性要求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D公司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工程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得知B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为了避免D公司拖欠工程款,仍然签收了该汇票。后由于E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E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又先后向D、C、B公司主张权利。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与D公司的合同无效且E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以其与D公司的合同无效且E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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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D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权利。
4、B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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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在电子系统中签章。后因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B公司因受D公司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收到汇票之后,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B公司受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按照规范程序审查票面情况后签收了该汇票,并按期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后F公司又将该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其前手主张权利。F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电子汇票系统中签章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受欺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能否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
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3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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