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2023年,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A公司派遣1名雇员(为新加坡居民个人)于5月1日至6月15日(离境日)期间到中国境内参加甲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不为A公司从事任何其他工作)。该雇员5至6月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其中由A公司支付8万元,甲公司支付2万元。
(2)甲公司6月初召开股东会决定派分股息。按照决议和持股比例,A公司分得股息共计18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于9月1日履行了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并实际向A公司支付了该笔股息。
(3)12月1日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于签订当日生效),将其持有甲公司股权中的10%作价3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协议约定B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和2024年2月1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7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交易评估基准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持股比例至少为25%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税率为股息总额的5%。其他情形下,预提所得税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0%。新加坡公司派遣至我国境内的新加坡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除题目条件外,本年内未入境。上述交易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A公司在我国境内的活动是否构成我国的常设机构,并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派往我国的雇员是否需要缴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计算该雇员2023年6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甲公司向A公司派分股息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计算A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回答该税款的扣缴方式、纳税人和纳税时间。
理由:由于A公司雇员被派往中国仅仅是行使股东权利.不为A公司进行其他任何工作.故不构成我国的常设机构。(0.5分)
(2)需要。(0.25分)
理由:A公司派往我国的雇员属于我国非居民个人.5月和6月其在中国境内、赚取的工资属于来
源干中国境内的所得。且该工资不满足中新税收协定中“非独立个人劳务”的三个条件、故应当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0.5分)
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100000×2/10×14.5/30=9666.6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666.67-5000)×10%-210=256.67(元)(0.75分)
(3)股息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80×10%=18(万元)。(0.5分)
(4)股权转让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3500-4000×50%)×10%=150(万元)。(0.5分)
非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0.5分)
纳税人为卖方A公司.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即B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0.5分)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扣缴应扣税款。
故12月30日第一笔转让款1750万元可认为收回投资成本.B公司应于第二笔转让款支付后7日内进行扣缴申报并解缴税款。(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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