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问题】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