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
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②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③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④竣工结算审查。
【问题】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的判定及理由的说明。
(1)①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①是属于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之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2)②③④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②属于专业机构工作;③④都是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
(1)①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①是属于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之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2)②③④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②属于专业机构工作;③④都是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