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1-03-19
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补偿费为200 元/台班,人工补偿费为 50 元/日工;总工期为 120 天;竣工时间提前奖励为 3000 元/天,误期损失赔偿费为 5000 元/天。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 5-1所示(单位:天)。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进行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某一构件作破坏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的正确性。该试验需修建两间临时试验用房,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该项试验费用和试验用房修建费用。建设单位认为,该试验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试验用房修建费属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该两项费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事件2]: 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经施工单位清点入库后,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其后,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支付建筑材料的保管费和检验费;由于建筑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搬运,建设单位还应支付该批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事件 3]:①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对 B 工作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致使 B 工作停工 3 天(每停一天影响 30 工日, 10 台班) ;②由于机械租赁单位调度的原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使 C 工作的施工暂停 5 天(每停一天影响 40 工日, 10 台班) ;③由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计划到场, E 工作停工 6 天(每停一天影响 20 工日, 5 台班)。施工单位就上述三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损失的要求。
[事件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构件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建议采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22天。
问题:
1.事件 1 中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逐项回答事件 2 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3. 逐项说明事件 3 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说明理由并给出审批结果(写出计算过程)。
4. 事件4中试验检验费用应由谁承担?
5. 分析施工单位应该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应该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按照规定,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3)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未按时到场应批准延期1天,该延误虽属业主原因,但E有5天总时差,延误只会使总工期拖延1天。应补偿停工损失=6天×20工日×50 元/工日+6天×5台班×200 元/台班=12000元。
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
(1)建安工程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
(2) 临时设施费中不包括为该试验修建的房屋费用(或该费用未包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2.事件 2 中: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保管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2)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检验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建设单位承担检验费用。
(3)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次搬运费不合理。理由:二次搬运费己包含在措施费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调度原因致使 C 工作停工5天不予批准,停工损失不予补偿,因属施工单位原因 理由:
(1)建安工程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
(2) 临时设施费中不包括为该试验修建的房屋费用(或该费用未包含在施工合同价中)。
2.事件 2 中: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保管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2)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检验费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建设单位承担检验费用。
(3)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次搬运费不合理。理由:二次搬运费己包含在措施费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事件 3 中:
(1)图纸修改导致的延期 3 天应予批准,因是非施工单位原因而且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应补偿停工损失 =3 天 ×30 工日 ×50 万工日 +3 天 × 10台班 ×200 元/台班= 10 500 元。
(1)图纸修改导致的延期 3 天应予批准,因是非施工单位原因而且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应补偿停工损失 =3 天 ×30 工日 ×50 万工日 +3 天 × 10台班 ×200 元/台班= 10 500 元。
(3)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未按时到场应批准延期1天,该延误虽属业主原因,但E有5天总时差,延误只会使总工期拖延1天。应补偿停工损失=6天×20工日×50 元/工日+6天×5台班×200 元/台班=12000元。
4.事件 4 中,若检验构件质量合格,试验检验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检验构件质量不合格,试验检验由施工单位承担。
5.各类事件发生后,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延误,造成总工期拖延 4天,该工程实际工期为122天,因此,工期提前 120+4-122=2天,施工单位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应得奖励2×3000=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