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种类 | 组成 |
| 普通会员 |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 观察会员 |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1年,符合标准,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
| 联席会员 | 基金服务机构 |
| 特别会员 |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 |
| 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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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证 券市场组织者,其为众多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组织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是市场的管理者,具有法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 也要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交易所具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4. 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制定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5.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设有基金交易监控系统,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