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超”)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银祥肉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银祥肉制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银祥食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70%股东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20)第 A156 号)、《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厦门银祥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20)第A154 号)、《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厦门银祥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20)第 A155 号)。
2、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银祥肉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银祥肉制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银祥食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最终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根据北京亚超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企业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713.07 11,526.71 12,239.78
厦门银祥肉制品有限公司 -1,639.03 -143.92 1,495.11
厦门银祥食品有限公司 -8,796.93 -8,493.91 303.01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根据北京亚超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企业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713.07 31,164.46 31,877.53
厦门银祥肉制品有限公司 -1,639.03 -806.62 832.42
厦门银祥食品有限公司 -8,796.93 -1,489.23 7,307.70
(3)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结论
a. 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与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差异是 19,637.76 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①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不考虑未来经营风险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收益法是对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合理预测,通过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加总得出评估结论。
② 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途径求取企业价值,是对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预测,将未来净现金流量折现后求和得出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新取得途径求取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将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单独评估,加总得到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不考虑未来风险、收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收益法是对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合理预测,通过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加总得出评估结论。这也是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
③ 由于收益法体现了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在区域内的市场竞争地位及自身优势所带来超额收益的价值,而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资产重置价值角度评估,难以客观合理地反映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市场、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特殊的管理模式等在内的企业持续经营的企业价值,故导致了收益法评估结论高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④ 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为具有定点屠宰资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具有一定区域垄断优势,其企业价值应该是在其持续经营前提下未来产品获利能力的体现,收益法从生产流程入手,通过分析生产和销售的历史数据,根据企业未来盈利预测,结合行业指标对未来净现金流进行测算,其结果能够客观的反映正常经营条件下的企业价值。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并结合上述原因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1,164.46 万元,评估增值 31,877.53 万元。
b. 厦门银祥肉制品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比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低662.70 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①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不考虑未来经营风险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收益法是对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合理预测,通过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加总得出评估结论。
② 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途径求取企业价值,是对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预测,将未来净现金流量折现后求和得出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新取得途径求取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将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单独评估,加总得到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不考虑未来风险、收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收益法是对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合理预测,通过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加总得出评估结论。这也是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有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