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B.12
C.14
D.16
答案:B
解析:根据“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则发行最大金额为40 x40%=16(亿元),根据“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 000万元,利率为5%,则发行最大金额为0.7÷5%=14(亿元),根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最多可发行20×60%=12(亿元),三者取其低。
2.发行条款设计
(1)信用评级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2)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2015年5月25日,[2015]1327号),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3)期限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没有对企业债券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说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实务操作中一般为1年以上。
(4)利率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5)担保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可见,发行企业债券,担保并非强制要求。
(6)承销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和合规性进行法律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1)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①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②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
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
③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
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