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后丁公司和戊公司因为买卖合同标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6月20日,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戊公司。
戊公司遂要求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己公司拒绝,理由是:丁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于是戊公司又向丁公司和乙公司追索,丁公司以其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拒付,乙公司以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己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己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分)。
(3)丁公司的拒付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分)。
(4)乙公司的拒付理由成立(0.5分)。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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