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简答题2024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A银行对于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时发现:
(1)甲公司股东刘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刘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管理人要求刘某缴纳剩余150万元出资,刘某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张某和赵某也是甲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甲公司8%和15%股权。经多方努力,张某、赵某与锦鲤公司达成初步共识,由锦鲤公司参与甲公司破产重整。于是,张某和赵某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后裁定同意,并同意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A银行提出,甲公司曾以其自有厂房、设备若干提供抵押,拟立即实现抵押权。管理人予以拒绝。
(4)在锦鲤公司的参与下,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完成自身重整计划草案,并将之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由于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其表决设出资人组。该次表决中,出资人组的表决情况如下:包括刘某、张某、赵某在内的5名股东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持甲公司股权比例合计达40%,另有持股比例合计4%的股东予以反对,其余股东均未参与表决。
(5)最终,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被表决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锦鲤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该重整计划已无法继续执行。因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股东刘某拒绝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张某和赵某是否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拒绝A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出资人组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否可以视为通过?并说明理由。
(5)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股东刘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刘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管理人要求刘某缴纳剩余150万元出资,刘某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张某和赵某也是甲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甲公司8%和15%股权。经多方努力,张某、赵某与锦鲤公司达成初步共识,由锦鲤公司参与甲公司破产重整。于是,张某和赵某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审阅相关申请材料后裁定同意,并同意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A银行提出,甲公司曾以其自有厂房、设备若干提供抵押,拟立即实现抵押权。管理人予以拒绝。
(4)在锦鲤公司的参与下,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完成自身重整计划草案,并将之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由于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其表决设出资人组。该次表决中,出资人组的表决情况如下:包括刘某、张某、赵某在内的5名股东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所持甲公司股权比例合计达40%,另有持股比例合计4%的股东予以反对,其余股东均未参与表决。
(5)最终,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被表决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锦鲤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该重整计划已无法继续执行。因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股东刘某拒绝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张某和赵某是否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拒绝A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出资人组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否可以视为通过?并说明理由。
(5)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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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1.5分)。
(2)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1.5分)。
张某和赵某的出资比例合计达23%,超过1/10,因此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
(3)有权(0.5分)。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5分)。
(4)可以视为通过(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5分)。本题中,参与该事项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合计为全部表决权的44%,表决同意的三名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所持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40%)超过其2/3。
(5)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5分)。因此,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重整计划已确定无法执行时申请债务人甲公司破产。
(2)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1.5分)。
张某和赵某的出资比例合计达23%,超过1/10,因此有权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
(3)有权(0.5分)。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5分)。
(4)可以视为通过(0.5分)。根据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进行,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5分)。本题中,参与该事项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合计为全部表决权的44%,表决同意的三名股东(刘某、张某、赵某)所持表决权(即全部表决权的40%)超过其2/3。
(5)有权(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5分)。因此,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在重整计划已确定无法执行时申请债务人甲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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