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简答题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
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月18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
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
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
投资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
投资者赵某于2019年6月18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
投资者孙某于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陆续卖出。
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
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说明理由。
(6)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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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董事长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在本题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甲公司,甲公司于6月18日发布重大合同公告,该日即为甲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日期。
3、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题中,市场在2019年6月19日对农业农村部的公告有明显反应,6月19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符合规定。
4、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因果关系成立: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
在本题中,甲公司诱多型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9年6月18日,赵某于当日买入后一直持有,符合原告资格。
5、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本题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使6月18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6、袁某的辩解不成立。
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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