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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审计
2008-01-06

永琳会计事务所于2006年3月对山西凯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的报表审计后,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6年4月1日凯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已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后不久,媒体披露凯达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度虚构主营业务收入50000万元之多,经有关部门审查,凯达股份有公司采用编制假合同,假发票及假发运文件等的手段,将虚构的主营业务收入全部记入应收账款,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理由,只抽取了少部分应收账款审查合同、发票及发运文件等下,确定了应收账款。要求:(1)根据《错误与舞弊》具体准则,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根据《函证》具体准则,说明函证的必要性。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凯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虚构主业收入的行为属于重大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严格遵守准则,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严重失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遵守准则,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程度。    
上述事项属于导致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遵守准则未执行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而未能发现,所以注册会计师有过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函证具体准则的要求,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而上例中注册会计师恰恰未能函证,进而导致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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