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审计
2024-06-25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母亲持有乙公司发行的股票,价值1 000元,乙公司与甲公司处于同一控制下,且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其母公司均重要。
(2)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B注册会计师参与甲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为保持独立性,将B注册会计师调离审计项目组。
(3)丙公司与甲公司处于同一控制下,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其母公司均重要,XYZ公司接受委托为丙公司提供了信息系统的设计服务,该系统承担了财务及人力资源等职能,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4)C注册会计师曾于2015年度至2017年度对甲公司审计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于2018年度至2019年度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调离项目组,未参与甲公司的审计,2022年度继续担任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
(5)审计项目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成本会计,2023年1月2日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并被分派至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固定资产。
(6)AB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丁公司于2022年合资筹办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年修订)有关独立性规定(不考虑过渡期安排)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违反。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姐妹实体”, 项目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持有甲公司关联实体的直接经济利益,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违反。内部控制的设计属于管理层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3)不违反。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姐妹实体”, 为其提供的服务不影响甲公司的财务报表,不会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不违反。 C注册会计师在五年关键审计合伙人任期内担任甲公司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累计两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两年。
(5)违反。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曾担任甲公司的特定员工/财务人员,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控股股东共同开办企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
(2)违反。内部控制的设计属于管理层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3)不违反。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姐妹实体”, 为其提供的服务不影响甲公司的财务报表,不会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不违反。 C注册会计师在五年关键审计合伙人任期内担任甲公司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累计两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两年。
(5)违反。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曾担任甲公司的特定员工/财务人员,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控股股东共同开办企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