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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3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0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23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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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3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0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3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0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B.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无需考虑是否依法成立 D. 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

2.【单项选择题】(2 分)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A. 买卖合同 B. 租赁合同 C. 保管合同 D. 赠与合同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例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D. 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4.【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9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 10 月底前交付设备,乙公司收货后 30 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产能不足,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交付该设备。10 月底,丙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设备,致乙公司生产线停工。另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还签订了一份订购意向书,约定双方于 2026 年 12 月前就设备的技术改造另行签订正式合同,该意向书未约定违约责任。 要求:(1)乙公司能否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3)就订购意向书,若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在 12 月前签订正式合同,乙公司可以主张什么责任?

5.【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10 月,王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 3 年。2026 年 12 月,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于当月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取得房屋后要求李某立即搬离。另查明,王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 要求:(1)张某要求李某搬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法律依据与理由;(2)若李某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未经王某同意,王某可以主张什么?(3)本案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何种例外?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考查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 扩大了约束范围;C 混淆「成立」与「依法成立」,合同成立并不必然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无效合同);D 限缩了约束范围,合同还可能产生附随义务。故选 B。
2. 答案:C
解析:考查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均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故选 C。
3.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A 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正确;B 为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C 为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不履行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D 为债权人代位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正确。故选 ABCD。
4. 答案:(1)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是履行辅助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乙公司不能直接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负有交付设备的义务,其安排丙公司履行不改变合同相对性,丙公司未交付时仍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停工损失)。 (3)订购意向书约定双方将来就技术改造另行签订正式合同,构成预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故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但不能请求强制甲公司订立本约或承担本约的违约责任。
解析:考查合同相对性与预约合同的适用。得分要点:① 明确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0.7 分);② 明确违约责任由债务人甲公司承担(0.6 分);③ 认定订购意向书构成预约合同,违反者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而非本约责任(0.7 分)。常见错误:认为由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负责;把预约违约的后果说成强制订立本约。
5. 答案:(1)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李某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内继续有效,张某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应当承受该租赁关系,无权要求李某立即搬离,直至租期届满。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王某可以主张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该权利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由受让人张某行使,因出租人地位已随所有权转移)。 (3)本案体现的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合同的效力可以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突破了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规则。
解析:考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与合同相对性例外。得分要点:① 明确张某的主张不成立并援引买卖不破租赁规则(0.8 分);② 指出登记备案不影响该规则适用(0.4 分);③ 指出未经同意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0.4 分);④ 指出该情形属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0.4 分)。常见错误:认为房屋已过户即可要求承租人搬离;认为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则租赁合同不能对抗买受人。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合同的基本理论」展开,覆盖合同的概念与调整范围、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相对性的法定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解释规则、无名合同适用通则并参照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则、双务与单务及诺成与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及预约合同的构成与违约责任,并通过两道案例分析题训练相对性例外与预约规则的实际适用。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基本理论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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