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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4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1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24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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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4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1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4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1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 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受承诺约束的订货函 B. 寄送的价目表 C. 对要约内容仅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 D. 在承诺期限内到达的承诺

2.【单项选择题】(2 分)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快递延误致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承诺( )。

A. 一律无效 B. 一律有效 C. 原则上有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因超过期限不接受的除外 D. 一律视为新要约

3.【多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有( )。

A. 要约被拒绝 B. 要约被依法撤销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案例分析题】(2 分)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载明「A 型设备 10 台,单价 5 万元,承诺期限至 10 月 20 日」。乙公司于 10 月 18 日发出承诺函,将<strong>单价</strong>改为 4.8 万元,其余内容不变,该函于 10 月 19 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作任何表示。10 月 25 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 4.8 万元/台履行合同。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的函件性质如何?(2)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是否负有履行义务?(3)若乙公司的函件仅将<strong>包装方式</strong>改为木箱包装,其余不变,甲公司亦未表示反对,合同是否成立、内容如何确定?

5.【案例分析题】(2 分)丙公司与消费者丁签订一份由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载明「因设备故障造成的一切损失,丙公司概不负责」「消费者不得就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丁在签订时未被提示上述条款。后设备故障致丁受伤。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未提示上述条款,丁可主张何种后果?(2)上述两项条款的效力如何?(3)若双方对「设备故障」的范围有两种理解,应如何解释?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寄送的价目表属于<strong>要约邀请</strong>(第四百七十三条)。A 符合要约的两项要件,属要约;C 属有效承诺(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D 属有效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选 B。
2. 答案:C
解析:该情形属于<strong>承诺迟延</strong>: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因<strong>其他原因</strong>逾期到达的,<strong>该承诺有效</strong>,但要约人<strong>及时通知</strong>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strong>不接受</strong>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故选 C。
3. 答案:ABCD
解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4. 答案:(1)乙公司的函件将<strong>单价</strong>由 5 万元改为 4.8 万元,<strong>价款</strong>属于<strong>实质性变更</strong>(第四百八十八条),故该函件构成<strong>新要约</strong>,而非承诺;原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而<strong>失效</strong>(第四百七十八条)。 (2)<strong>合同未成立</strong>。甲公司的原要约已失效,乙公司的新要约需经甲公司<strong>承诺</strong>才能成立合同;甲公司未作任何表示,<strong>不构成承诺</strong>(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故甲公司<strong>不负有</strong>按 4.8 万元/台履行的义务。 (3)<strong>合同成立</strong>。仅变更<strong>包装方式</strong>不属于实质性变更范围,属<strong>非实质性变更</strong>;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外,<strong>该承诺有效</strong>,合同的内容<strong>以承诺的内容为准</strong>(第四百八十九条),即按木箱包装履行。
解析:考查实质性变更的范围、承诺与合同成立、非实质性变更的后果。要点:① 价款变更属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0.7 分);② 沉默不构成承诺,合同未成立(0.6 分);③ 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0.7 分)。常见错误:把价款变更当作非实质性变更;认为受要约人沉默即成立合同;把非实质性变更一律视为新要约。
5. 答案:(1)上述条款属<strong>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strong>(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丙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strong>提示</strong>丁注意、也未按丁的要求<strong>说明</strong>,致使丁<strong>没有注意或者理解</strong>该条款,丁可以主张该条款<strong>不成为合同的内容</strong>(第四百九十六条)。 (2)两项条款均<strong>无效</strong>(第四百九十七条):①「一切损失概不负责」属<strong>不合理地免除</strong>丙公司责任、<strong>加重</strong>对方责任,无效;②「不得提起诉讼」属<strong>排除对方主要权利</strong>(诉权),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strong>按通常理解</strong>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strong>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丙公司)</strong>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strong>采用非格式条款</strong>(第四百九十八条)。
解析:考查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与解释规则。要点:①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0.6 分);② 不合理免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0.8 分);③ 解释规则: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0.6 分)。常见错误:认为格式条款当然有效;把「不成为合同内容」与「无效」混为一谈;解释时作有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合同的订立」展开,覆盖要约的两项构成要件与要约邀请的范围(商业广告符合条件即构成要约)、要约的生效与撤回撤销规则(确定承诺期限、已作合理准备两项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承诺的方式与期限、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延的区别、实质性变更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与解释规则。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订立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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