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2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19 期)
| 试题来源 | 经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 覆盖知识点 | 担保物权;物权变动;合同的担保;所有权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
| 难度 | 中等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担保物权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动产质权 C. 权利质权 D. 留置权
2.【单项选择题】(2 分)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的债务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后该设备因丙的过失毁损,丙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30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权因抵押物毁损而消灭 B. 抵押权人可以就赔偿金 30 万元优先受偿 C. 抵押权人只能要求甲公司另行提供担保 D. 赔偿金应归甲公司自由支配,抵押权人无权主张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B.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原则上从属于主债权 C.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D.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产生所有权移转效力
4.【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3 月,甲向乙借款 200 万元,期限 1 年。应乙的要求,甲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2026 年 8 月,甲将该房屋出租给丁,租期 3 年。2027 年 3 月借款到期,甲未还款,乙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应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要求:(1)丙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若乙实现抵押权,该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3)若甲的另一债权人戊对该房屋也享有已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如何确定?
5.【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5 月,A 公司向 B 银行借款 300 万元,以其自有的一台大型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2026 年 7 月,A 公司将该设备送 C 修理厂大修,修理费 40 万元,A 公司到期未支付,C 修理厂遂留置该设备。2026 年 9 月,B 银行与 C 修理厂就该设备的变价款 320 万元主张优先受偿发生争议。 要求:(1)C 修理厂是否享有留置权?说明理由;(2)该设备变价款应如何清偿?(3)若 A 公司在抵押合同中与 B 银行约定「到期不还款,设备归 B 银行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均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设立,属于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故选 D。
解析:考查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毁损而当然消灭。故选 B。
解析:考查担保物权的类型、特征与范围。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A 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原则上从属于主债权,B 正确;依据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C 正确;依据第四百零一条,流押约定不产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D 错误。故选 ABC。
解析:考查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抵押权顺位。要点:①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不足部分仍承担责任(0.7 分);② 抵押后成立的租赁不能对抗已登记抵押权(0.7 分);③ 均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清偿(0.6 分)。常见错误:认为保证人可因物保存在而免除责任;认为抵押后出租的租赁仍可对抗抵押权。
解析:考查留置权的成立与顺位、流押条款的效力。要点:①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修理费到期未付即可留置(0.7 分);②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剩余部分由抵押权人受偿(0.7 分);③ 流押约定不产生所有权移转效力,债权人只能优先受偿(0.6 分)。常见错误:认为抵押权登记在先即优先于留置权;认为流押条款导致整个抵押合同无效。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担保物权」展开,覆盖担保物权的概念与三类(抵押、质押、留置)、三个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抵押不转移占有与质押转移占有的区别、禁止流押流质及其法律后果、担保范围、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抵押权顺位规则、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以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的清偿顺位,并通过两道案例分析题演练混合担保、物上代位、留置顺位与流押条款的综合判断。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担保物权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