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私募基金投资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资信贷类资产或收(受)益权,禁止资金池和刚性兑付等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业务资质、投资范围和标的的选择造成了一定影响。私募基金不能开展非标债权业务,利差模式难以为继;去通道和去嵌套影响上游同业资金流入,未来资金来源将以机构客户资金和高净值客户资金为主。
未来,私募基金行业还需聚焦细分领域,根据不同牌照资源禀赋选择不同的价值链发展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加强下游方向权益类、固收类和衍生品等类别产品的投研能力,加强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系统建设;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则重点利用股权投资私密性、长期性等行业特点,缓解募投两端的信息不对称,强化风险管理,提供价值增值;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允许跨类别投资,投资范围大幅拓宽,需要重点修炼跨资产投资能力,提供多元资产筛选和配置的专业能力,形成业内口碑,在上游拓展与其他资管行业的合作机会。
注:
[4]表格括号内比例为指标占比总规模的比例。
[5]数据来自保险资管协会2018-2019保险资管行业调研数据。
[6]资料来源:建信保险资管。
[7]《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