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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4章汇总(32)

蚂蚁考呗网     [ 2017-10-08 ]   点击次数: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2.发行人及发行、交易市场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注】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概念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1.发起机构的概念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要求赎回或置换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三)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1.受托机构的概念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2.受托机构的担任人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四)贷款服务机构
1.概念及担任人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2.贷款服务机构的更换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五)资金保管机构
1.概念及担任人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2.资金保管机构的更换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六)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1.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予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2.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
3.可分期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4.发行后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例题1(2008)】下列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发起机构可以是贷款服务机构
B.发起机构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C.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措施
D.受托机构以信托资产为限分配信托收益
答案:ACD
解析:B,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应为受托机构。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6号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般规定
1.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2.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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