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总结】关于期限的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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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限 |
转换期限/行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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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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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
[1年,6年] |
6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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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可转债 |
[1年,+) |
6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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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交易可转债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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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 |
[6个月,公司债券期限] |
6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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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含证券公司债) |
[1年,+)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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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债 |
[1年,6年] |
12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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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 |
(实务操作中为1年以上)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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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 |
[一定期限,365天] |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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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 |
深交所[1年,+),上交所[1年,3年] |
N/A |
说明:[1年,6年]指1年以上,6年以下,包含1年和6年。[1年,+)指一年以上,包含1年,没有上限。其他类推。“N/A”为不适用。
【例题37(201311)】现行法律中对目前发行债券类性质金融产品有明确最长期限的包括( )。
A.可转换公司债券
B.短期融资券
C.公司债
D.可交换公司债券
E.分离交易可转债
答案:ABD
解析:B,短期融资券为[一定期限,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为≤91天。C、E,公司债与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均为1年以上,没有规定上限;D,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6年]。
A,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因考试时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4日,证监会令第100号)尚未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主板一样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
6日,证监会令第30号)下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6年],但按照现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没有规定上限。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其他要求
本部分内容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4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进行规范。
1.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把握市场时机,并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
2.交换价格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3.利率确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4.债券发行方案确定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