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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4章汇总(22)

蚂蚁考呗网     [ 2017-10-08 ]   点击次数: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被《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废止,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作出了以下“同样”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4-1-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区别是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因为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之前,除创业板上市公司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外,其他均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此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没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修订。
【例题35(201406)】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规定有(  )。
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B.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C.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D.申请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BC
解析:A,应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申请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例题36(201509)】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规定有(  )。
A.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B.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60%
C.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D.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答案:CDE
解析:A,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B,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
3.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3)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期限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面值与发行价
  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赎回与回售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4.交换期与交换价格
  (1)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2)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5.交换价格的调整及修正
  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信用评级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7.担保
  (1)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②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③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④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预备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是本次发行可交债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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