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不得指定保险或装饰品
从事机动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信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动车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如实填写修理、保养等售后服务记录并留存备查。
经营者不得在合同之外加价出售、强行搭售商品,不得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等服务。
关键词:处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或者提供可选择性服务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处以 5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