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24年8月25日,马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补充协议》,载明:陈某于2024年8月25日向马某追加借款50万元,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追加的价款仍按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追加的价款与上次的借款均于2025年3月25日之前还清。对于此次借款追加协议,双方均未告知林某。
2025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马某要求林某承担175万元的保证责任,林某拒绝,并提出两项理由:(1)马某应当先起诉陈某,并就陈某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的,才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追加的50万元借款未经其同意,故其对追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5年4月5日,陈某和马某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因陈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故陈某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以抵偿对马某的债务,该房产过户至马某名下时,陈某与马某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因陈某不配合过户,马某多次催告后,陈某仍不配合,《以物抵债协议》未继续履行。
2025年5月18日,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继续偿还175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陈某提出主张,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马某只能要求其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无权要求其履行原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和马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林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马某作出保证,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林某拒绝向马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两项理由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4)陈某未将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陈某和马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陈某关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经消灭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陈某关于马某无权要求其履行原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保证关系成立(0.5分)。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1.5分)。
(3)①理由一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5分)。
②理由二成立(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1.5分)。
(4)《以物抵债协议》有效(0.5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1.5分)。本题中,房屋未过户,不影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5)陈某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一经履行,原债务消灭(2分)。本题中,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6)陈某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替代权,即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替代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债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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