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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经济法
2025-06-30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的 出资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25万元,均已实缴。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偿还后,仍有余债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关于该1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25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B.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D.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系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 企业债务,因此,甲应就余债100万元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乙、丙则以自己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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