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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税法
2008-01-06

    甲企业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既有内销,也有外销。2004年7月份有未抵扣完的增值税6万元、8月份、9月份业务如下:
  8月份业务:
  1) 从国内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2) 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 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进口关税15万元,料已入库。
  3) 本月申报抵扣的购货运输费共4万元。
  4) 国内销售货物180万元,另收取装卸运输费2万元。
  5) 出口自产A产品,出口离岸价200万元,退税率为13%,征税率17%;从国内购入与A产品配套的B产品,取得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万元,后直接出口,出口离岸价格为24万元,其出口退税率为11%
  9月份业务:
  1) 从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10万元,增值税35.7万元,有10%在运输途中毁损,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全部赔偿。
  2) 国内销售自产货物1000件,每件不含税价1200元,将50件同样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
  3) 出口A产品的离岸价格为140 万元;并将一批委托加工收回的与A产品名称相同,并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出口给国外同一买方,出口离岸价为38万元;
  4) 8月出口的与自产A产品配 套的B产品,由于没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报关单,未通过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的退税核准。
  要求:(1)计算甲公司8月份业务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2)计算甲公司9月份业务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8月份纳税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50+15)×(17%-13%)=6.6(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6.6+24×(17%-11%)=8-6.6+1.44=2.84(万元)
  (3)8月份应纳税额=(180+2÷1.17)×17%-(51+4×7%+18×17%-2.84)-6=30.89-51.5-6=-26.61(万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150+15)×13%=21.45(万元)
  (5)免抵退税额=200×13%-21.45+24×11%=7.19(万元)
   (6)应退税额=7.19(万元)
  (7)8月免抵税额=0
  (8)8月留抵税额=26.61-7.19=19.42(万元)
  9月份纳税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40+38)×(17%-13%)=7.12(万元)
  (2)9月份应纳税额=(1000+50)×0.12×17%+24×17%-〔35.7×(1-10%)+24×(17%-11%)-7.12〕-19.42=21.42+4.08-(32.13+1.44-7.12)-19.42=-20.37(万元)
  (3)免抵退税额=(140+38)×13%=23.14(万元)
  (4)应退税额=20.37(万元)
  (5)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23.14-20.37=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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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位于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中外合资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1996年8月投产,1996年~200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年 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获 利
情 况
20 
-30   
20
50
70 
60   
80 
-20
  2004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1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7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330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15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12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 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2万件,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585万元;
  (4)出租设备和房屋,取得收入100万元;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48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用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
  (6)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7)资本公积40万元,其中包括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30万元;逾期2年半应付未付款项10万元;
  (8)设在汕头一销售分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
  要求:
  (1)计算1996年-2003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假设地方附加税均免征);
  (2)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缴纳的消费税(注: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
  (4)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缴纳的营业税;
  (5)汇算清缴2004年度该中外合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