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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经济法
2025-06-20

2023年9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悉,2023年8月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货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
2023年9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发现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一名律师与乙公司某董事为夫妻关系。
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
(1)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前一周,甲公司执行董事王某利用职权,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给自己发放了2023年1~8月工资。据悉,甲公司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而王某为4万元。管理人已依法追回发放给王某的工资。
(2)甲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与戊公司签订货物保管合同,2023年9月29日货物因甲公司管理不善而全部灭失。戊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召集债权人会议过程中,甲公司职工提出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管理人认为甲公司职工劳动债权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全额清偿,因此没必要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也没有表决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律师事务所能否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3)王某因工资被追回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何种破产债权?
(4)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职工代表是否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甲公司职工代表是否有表决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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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一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丁律师事务所不能担任管理人。
根据规定,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3)王某被追回的工资债权,按照甲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甲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甲公司职工代表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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