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
税法
2008-01-06
某乡镇企业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发现下列情况:
(1)应税所得额中包括了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15万元;
(2)“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3万元.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元,对本企业A职工直接捐赠10万元;
(3)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计入各种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106万元,并按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2.12万元.职工福利费14.8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但并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已据实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4)该企业申报的全年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30万元,本年该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同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共为25000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为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区,企业内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000平方米,另该企业出租土地一块计2000平方米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将1000平方米的土地借给部队作训练场地,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列支房产税30万元,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原值3000万元,另有一座职工医院和一个托儿所,原值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还有一个用于出租的仓库,取得本年的租金为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以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额为计提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本企业应付B企业货款账面余额为40万元(含税)。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付货款。2005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本企业以一台原值4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的设备抵债,经评估,该设备净值为38万元,本企业支付评估费 5000元,对于该抵债业务,本企业账目中并未做出反映。
要求:
(1)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2)计算在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数;
(3)计算第五项抵债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4)计算2005年该乡镇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计税工资标准=100×0.08×12=96(万元),实际列支工资106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96万元。由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不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在税前可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96×(14%+1.5%)=14.88(万元);
在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合计=96+14.88=110.88(万元)
(2)应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3000×3‰+3=12(万元),已列支30万元,只能扣除12万元;应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25000—5000—1000— 1000)×5/10000=9(万元),实际列支10万元,只能扣除9万元;应扣除房产税=3000×(1-20%)×1.2%+5×12%=29.4 (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只能扣除29.4万元;所以在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12+9+29.4=50.4(万元);
(3)抵债业务应于债务应于重组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5万元(38-27-0.5)和债务重组所得2万元(40-38),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违法经营罚款3万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被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对职工直接捐赠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15+3+5+(106-96)+(18.55-14.88)+(30-12)+(10-9)+(30-29.4)+12.5+10=93.77(万元)
应纳税额=93.77×33%×(1-10%)=27.85(万元)
在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费用、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合计=96+14.88=110.88(万元)
(2)应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3000×3‰+3=12(万元),已列支30万元,只能扣除12万元;应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25000—5000—1000— 1000)×5/10000=9(万元),实际列支10万元,只能扣除9万元;应扣除房产税=3000×(1-20%)×1.2%+5×12%=29.4 (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只能扣除29.4万元;所以在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12+9+29.4=50.4(万元);
(3)抵债业务应于债务应于重组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5万元(38-27-0.5)和债务重组所得2万元(40-38),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违法经营罚款3万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万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被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对职工直接捐赠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5-15+3+5+(106-96)+(18.55-14.88)+(30-12)+(10-9)+(30-29.4)+12.5+10=93.77(万元)
应纳税额=93.77×33%×(1-10%)=27.85(万元)